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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6-05-17|来源:网络|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青海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性质及概况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青海职业技术大学


学校标识码:4163012973


学校举办者:青海省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教育厅


教学校区地址: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6号,邮政编码:810016


    同安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同安路52号,邮政编码:810021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概况



2024年5月,教育部批复设立青海职业技术大学,隶属青海省政府管理。学校是青藏高原第一所职业本科大学、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交通运输类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青藏高原,对接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发展以工为主,工、管、农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目前设置生态环境、能源材料、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旅游等十大类本科和专科专业。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职责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研究审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及各类型招生简章,审议学校招生计划;


(三)研究和决议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讨论和处理其他涉及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问题。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委员会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督下进行,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规定时间编制来源计划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九条 采用“3+1+2”或“3+3”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工作安排执行;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时,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


对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它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二条  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但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排位规则时,或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时,则按以下单科顺序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实行“3+1+2”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再选科目、第二高分再选科目;


实行“3+3”选科模式省份的单科顺序:语文、数学、外语、第一高分选考科目、第二高分选考科目、第三高分选考科目。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数字媒体技术专业,色盲色弱考生需慎报。


其余各招生专业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五条  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寄发《录取通知书》,按照《新生报到手册》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逾期未报到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本科、专科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标准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 628 号)的要求制定执行。


本科专业:工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4500元/生.学年。


专科专业:工科类专业47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4100元/生.学年。


住宿标准: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69 号)要求,学校参照青海省公立普通高校住宿收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执行不同标准,同安校区800元/生.学年、城北校区1000元/生.学年。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按照教育部、青海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章    招生录取咨询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录取查询通过以下方式


录取方式:网上远程录取


招生咨询电话:0971—5507606  



学校网址:http://www.qhp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qhvu.edu.cn/new_zsxxw/


电子邮箱:qzdzsjy@163.com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66号,邮政编码:810016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承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青海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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