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录取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6501448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校地址:哈密校区(哈密市伊州区蒲类路21号、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路29号)、乌鲁木齐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中路233号)。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紧扣区域发展需求,设有二级学院14个,高职专业51个、联办本科专业4个。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人才缺口、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毕业生就业质量及历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就读校区、选考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学校同时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实施录取工作。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同批次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特殊要求专业除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录取: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依次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依次排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三校生:按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依次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各省(区、市)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专业报考特殊要求
1.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轨道交通类专业: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动车组检修技术等专业,受行业就业岗位工作性质限制,色盲、色弱、色觉异常考生慎重填报。其他专业无特殊体检限制。
2.产教融合办学项目专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校企合作)、大数据技术(校企合作)、现代通信技术(校企合作),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调剂仅限于产教融合办学项目内各专业之间,不参与其他专业调剂。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高考准考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录取手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正常完成专业学习(尤其是轨道交通类、能源化工类专业的实操学习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
1.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考生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自治区发改委最新核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高职(专科)专业:普通类专业3300元/学年,医护类专业3900元/学年;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专业3000元/学年;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专业2900元/学年。
2.产教融合办学项目专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校企合作)、大数据技术(校企合作)、现代通信技术(校企合作)7800元/学年。
3.“3+2”联办本科专业:护理专业3900元/学年;旅游管理专业2900元/学年。
4.住宿费:4人间1000元/学年,6人间800元/学年(公寓化管理,配备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无违规收费行为,接受物价、教育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构建了完整的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减免、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资助体系,持续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
(四)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700元/人、二等助学金3700元/人、三等助学金2700元/人;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人。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人、二等助学金2000元/人、三等助学金1000元/人。
(六)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助项目,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审核、发放。
第八章 学历与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指导—校园招聘—岗位实习—就业跟踪”一体化就业工作体系,为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技巧培训、就业信息推送等全方位服务;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等方式就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继续深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学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有偿招生等活动;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单位、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官方渠道公布,学校按规定邮寄录取通知书,无其他形式的录取通知。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902-2389289、2389290
2.纪检监督电话:0902-2389985
3.电子邮箱:tzy14489@163.com
4.学校网址:http:// www.xjtzy.net
5.官方微信公众号: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6.通讯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蒲类路21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发布的招生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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