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4162013955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隶属关系:甘肃省教育厅主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学 制:三年
办学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学院路70号(邮政编码:733006)、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镇北路48号(邮政编码:733006)、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理工街1号(邮政编码:7330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院招生议事决策机构,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落实。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生类型
第八条 学院专科(高职)招生类型分两大类: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类、建档立卡专项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和单考单招录取等类别。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考生公布。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院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五章 收费、住宿、奖助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普通专科(高职)生学费:4500元/人/年,住宿:700元/人/年,录取学生依据录取专业分别在东校区、西校区和天马湖校区住宿。现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考入我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奖助贷政策:
“奖”:符合国家奖学金标准者;评定后按10000元/人/年发放;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者,评定后按6000元/人/年发放;
“助”:符合国家助学金标准者,评定后按4900元/年、3700元/年、2500元/年三个档次发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不超过6000元/人/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助学金标准者,评定后按1000元/年发放;
“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5)2615736。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s://www.xmgcedu.cn/
招生咨询QQ:1087152221
招生热线:0935-2611812,0935-2611930
电子邮箱:xmgcxyzjc@163.com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阳光高招网,备案号:京ICP备20210150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