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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时间:2026-05-17|来源:网络|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301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商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无口语成绩要求,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在校期间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俄语、日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


1.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


3.考生高考体检信息中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不予录取:患有《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体检结论为不合格、未参加高考体检。


4.学院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岗位要求,对烹饪类专业(包含烹饪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西式烹饪工艺、营养配餐、餐饮智能管理)体检要求做出补充规定:考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须≥4.5,色盲考生不适合报考,建议色盲考生慎报。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备注:录取时以考生电子档案体检信息为准,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2.学院按照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依据“志愿清+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级差和专业级差);实行高考改革“专业(组)+院校”投档的省市,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4.同分考生排序原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政策执行。


5.选考科目要求以考生所在省2026年公布的填报志愿指南和学院招生章程为准。


6.春季高考和技能拔尖人才的投档原则、录取规则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7.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依据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8.学院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加分直接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9.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官网。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奖、助、贷、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为“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051513 86051512 86051666


招生监督电话:0532-86051606


学院网址:https://www.qchm.edu.cn


邮政编码:266100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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