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 & ENVIRONMENT VOC-TECH UNIVERSITY
第七条 国标代码:4162016208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制:本科四年制,高职(专科)升本科两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窦家山校区),邮编:7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类别、招生宣传方案及招生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执行与审核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与审核;审议年度本、专科及专升本招生计划、分专业/分省/专项计划与招生宣传方案;审核录取规则与新生录取名单;落实招生委员会决议,统筹推进招生宣传、考试组织、录取实施、资格审查、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监督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开展监督,确保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法规得到严格执行;监督招生决策、录取流程、资格审核、保密与回避制度的落实;调阅招生相关资料、巡查录取现场、开展专项检查;受理招生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考招生、中职升学考试录取、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含普通历史/物理类(文理类)、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少数民族预科及各类专项招生等。
第十七条 高职(专科)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含建档立卡专项、定向培养军士、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普通历史/物理类(文理类)及各类专项招生等;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含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甘肃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进行提档。
第二十三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2026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学校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介》《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单考单招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中职升学考试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统考。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招生按照《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甘招委发〔2023〕3号)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情况,以考生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开展录取工作。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如相关省份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同等条件下先比较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总成绩高者优先。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志愿顺序,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艺术类统一考试录取中,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考生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再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若仍相同,则比较考生志愿顺序,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中职升学考试录取中,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进行排序,即依次按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总分、文化综合素质测试语文成绩进行排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当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时,将按照各省具体工作安排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并按照相应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的,将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至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则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计划进行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不设定分数级差。安排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其调剂录取至其他缺档专业(类);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考生应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因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学校在录取过程中,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考生填报的志愿进行录取,一旦投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不予退档。
第六章 身体条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军士生入校后有较强的军事体能训练,身体状况无法适应者请谨慎报考。
第三十三条 智能制造工程技术、机器人技术、自动化技术与应用、集成电路工程技术、储能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化冶金应用技术、生态环境工程技术、现代精细化工技术、应用化工技术、视觉传达设计(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艺术类)、文物修复与保护、智能采矿技术、资源勘查工程技术、环境地质工程等15个本科专业有体检限制要求,详细情况可登录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标注“慎报”的专业,指考生所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可能对该专业领域就业产生影响,学校只提出不宜就读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报。标注“该专业不予录取”的专业,指考生所患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会对该专业培养及就业均产生影响,若在录取中达到学校录取要求,将进行专业调整,调整至对该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暂无要求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但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生活、从业及未来发展的角度综合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七章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的有关规定,招收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人数,严格按照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负责统一组织,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有关体检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军士对象入学1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身体复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并按照普通生调整至其他班次学习,调整原则如下:
1.考生本人投档成绩达到生源省份同科类高职专科(普通/常规)批学校投档线的,经学生申请并通过学校审核,可调整至生源省同科类高职专科(普通/常规)批且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专业相应普通班次学习。
2.考生本人投档成绩未达到生源省份同科类高职专科(普通/常规)批学校投档线,或当年学校在该省无同科类高职专科(普通/常规)批招生计划的,经学生申请并通过学校审核,可调整至甘肃省同科类高职专科(普通/常规)批当年有调剂录取的专业相应普通班次学习,若无调剂录取专业,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可转入专业,后续学习过程中将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上报相关部门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保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权利。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布的定向培养军士工作有关规定和学校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甘发改价格〔2022〕370号文件规定,本科生(含专升本)学费收费现标准分别为:工科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文史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
根据甘发改价格〔2021〕579号文件规定,定向培养军士生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高职(专科)生学费收费标准为4500元/生˙学年。
根据甘价费〔2006〕120号文件规定,预科阶段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预科生一次性为每生15000元;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八人间800元/生˙学年,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2026年秋季学期收费标准若有调整,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批复为准。
第四十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规定,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四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
1.考入学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筑梦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 :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形式给予资助。
3.单设国防奖学金,在校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可直接享受。
4.学校定点帮扶地区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就读学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
5.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并考入学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1)在教育部、人社部牵头举办的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原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2)在教育部主导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3)在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的应届毕业生。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高职组)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四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体检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按照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考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录取后及时与学校联系,避免网上注册学籍。
第四十六条 凡按考生志愿被录取的考生,如未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业水平的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职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根据《甘肃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职业本科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中应急管理、信息安全与管理专业学位授予门类为工学或管理学,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学位授予门类为管理学、工学或经济学,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学位授予门类为历史学、艺术学或工学。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及人才培养定位,应急管理、信息安全与管理专业点授予工学学士学位,跨境电子商务专业点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文物修复与保护专业点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其余各专业点均授予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书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条 学校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日语公共课。
第五十一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等信息详见各类型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五十二条 住宿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窦家山校区)。学校根据学生培养及管理要求安排住宿,网络、暖气等设施齐全,宿舍一般为本科生6人间,高职(专科)生8人间,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录取完成后,学校按考生普通高考报名中填写的收件地址、收件联系人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校招生服务网址:http://zsc.lzre.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lzre1951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lzre1951_zs
电子信箱:lzre_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137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类招生宣传行为及内容,须经学校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凡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私自以学校名义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导致相关招生问题的,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行承担;若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从未委托他人或第三方组织进行考试、预录取、录取等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和人员向考生及家长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考生及家长须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招生信息,如有疑问,可通过本章程载明的官方途径与方式进行核实。学校从未向任何单位、机构、个人违规做过任何招生承诺,请考生及家长切勿轻听轻信,如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后果自负。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
阳光高招网,备案号:京ICP备202101509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