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昭通学院2025年全日制本科、预科升学、少数民族预科、中职职教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研究决定学校招生重要事项。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坚持阳光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昭通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全称:昭通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53010683
第七条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国学路 邮编:657000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历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昭通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报考昭通学院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等事宜按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或省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并合格。高考成绩须达到学校投档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笔试成绩与口试成绩较高者。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专业统考或专业联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各专业的综合成绩折算办法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总分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录取;若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排序(优先录取照顾加分分值较低考生);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依次、逐项比 较,并按比较结果从高到低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即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考院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招考院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云发改价格〔2025〕348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在国家和省(区、市)生源地贷款的基础上,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社会捐助等构成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非秋季统考招生的“专升本”、“预科升学”等的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0-2121914(兼传真)
举报电话:0870-3169474
学校网址:http://www.zt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昭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昭通学院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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